抗战爆发前夕,国民政府才开征个税,月入4万需要缴纳1922元
这种现象,无疑是不正常的。费正清就曾批评民国不征所得税,其后果是加重了普通人的消费税负担,使富人愈富,穷人愈穷。⑤不过,自北洋至国民党,中央政府并非“代表富人利益”不愿征收所得税,而是因种种阻力,征收不了。
这种阻力,主要来自两个方面。第一,是民意的抵制。1921年的所得税征收实施工作,之所以仅从公务员身上征到1万多元,最后流产成为笑柄,主要原因之一,即有组织的民意抵抗。该年11月11日,全国商会联合会,在《申报》上公开刊发给北洋政府的呈文,宣布否认当局的所得税政策。理由是:1、所得税的细则本身有不公平的地方;2、当局须先将其他恶税废止、并切实履行保护工商的政策;3、所得税的用途,当局须予人民以监察之权……简而言之,当时的工商界很重视税收背后的契约关系,要求“纳税义务”必须与政府的“公共服务”相匹配,“政府未实行裁兵及节省各项糜费以前,人民不能承认此新税,以供无谓之浪费。”
第二,客观环境所限。1929年,财政部所聘请的美国“甘末尔顾问团”( E.W.Kemmerer,美国经济学家,在货币方面有卓越成就),来华经过一番调查后,明确建议国民政府不要推行所得税。其理由有三条:1、经济上的原因——中国新式工商业不发达,税源有限;2、技术上的原因——没有大规模的新式工商业,也就难以普及新式的簿记制度,没有健全的记账、查账制度,国民政府也没有详细、精确的人口调查、职业调查以及收入调查,没法征所得税;3、行政上的原因——国民政府没有合格的税务官僚团队,因为租界及地方军阀的存在,行政权难以统一,避税、逃税手段太多。
因为上述两项原因,直到1936年之前,国民政府始终只对公务员及党务工作人员征收“所得捐”。1936年,因对日备战已进入最后关头,国民政府才再次提出要征“所得税”,按孔祥熙的说法,“吾人处此非常时期,要想救亡图存,思患预防,便不可不未雨绸缪”。以“民族存亡”为前提,民意的抵制自然不复存在;不过,客观环境仍无改善,所以征得总额极低,“战争期间,所得税收入只占岁入中不属于借贷收益的3%-4%。”
鲁迅在1936年10月去世,没有来得及为抗战缴纳个税。按1936年底国民政府制定的个税税率标准(以月收入30元为起征点,税率采超额累进制),并以1927-1936年间鲁迅的月均收入697元为参考,则鲁迅每月需缴纳个税约33.5元。鲁迅当时的697元,相当于2009年的4万元。也就是说,鲁迅若未去世,则在抗战爆发时,月入4万元的他,每月需缴纳1922元个税。这个税率,在今天看来并不算重。所以,国民政府当日曾公开宣传:“政府之目的,不在税收之多少”,而更看重该税的政治意义:“所得税之施行,正为培养我民族道德极佳之工具,吾国民是否愿爱其国、能爱其国,将以是卜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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