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窃贼惧而放弃强奸属犯罪中止也因爱上受害人

作者:奇闻街  来源:网络转载  阅读:419

  案件承办人说,汤某回家后刚开始并没有在意这件事。直到当天他用偷来的小田的手机接到了小田打来的电话。

  小田说,自己在电话里央求汤某把手机还给她。汤某心软同意了。9月3日上午9时许,汤某来到大楼的天台,按照约定把偷来的手机和500多元钱放在了指定位置——一个白色塑料桶下,然后离开。9月3日中午12时许,小田的朋友在小区保安陪同下拿回了手机和钱。汤某说,自己回去后突然对这个漂亮的女孩子产生了兴趣。他开始给小田发短信。有事没事就跟她聊天。案件承办人说,虽然小田大部分时间没有理会汤某,但汤某认为自己在恋爱了。

  2012年9月14日晚上11点多,汤某再次来到了1822房外。他说,当时是想向小田道歉。而据他之后交代,他也想同时向小田表白。汤某在门外等了一会儿,见屋里没动静,就掏出一张随身携带的黄色硬塑卡片插开了房门。进房后,汤某躺在小田的床上继续等。

  他没等来小田,却等来了民警

  9月15日凌晨,小田的两个女性朋友回了房。一个朋友说,凌晨3时许,自己和另一个小田的朋友进1822房换衣服,一走进房间卧室就看到一个年轻男人躺在床上。汤某看到两个女孩,说话了:“我是上次来房间的那个人,我在等她。”汤某还补充,自己是插卡进来的。说着依旧躺在床上没动。一个女性朋友走出房间报了警,随后返回房间与男子聊天。汤某没等来小田,却等来了派出所民警。

  因恐惧而放弃强奸属犯罪中止

  汤某之前对小田的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?案件承办人认为,关键是,犯罪嫌疑人是本人意志决定停止强奸,还是因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完成强奸行为。证据表明,由于汤某的恐惧心理(担心被害人流产)而导致他的主观心理状态发生变化,从而放弃了积极追求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,是属于主观意志因素范畴,而不属于意志因素以外的范畴,应属犯罪中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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