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某、汪某及其妻子陈某均系上饶信州区人,被害人金某与被告人汪某的妻子陈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已有七八年之久。2012 年 10 月 15 日 8 时许,金某来到汪某家后院,想拉陈某进房间欲行好事,陈某以 " 丈夫汪某快回来了 " 为由拒绝。
双方正拉扯的时候,恰巧汪某回来看见,再加上前段时间其亲戚也告知他 " 看到他妻子和金某在一起搞不正当关系 ",汪某于是与金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。一怒之下,汪某从自家的门边拿起柴刀,用刀背打伤金某的左脚脚踝,后又用菜刀划伤金某的额头,造成金某左外踝粉碎性骨折,前额部砍创,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甲级。
上饶市信州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,被害人金某与被告人汪某妻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且在案发当天拉被告人妻子进房间而导致案发,其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,故可以对汪某酌情从轻处罚,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管制四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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